事项名称: |
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事项编码: |
003694853S02000 |
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单位: |
莆田市民政局 |
受理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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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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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所辖的县(区、管委会)的,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 3.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4.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办理方式: |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办理。 |
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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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送养人(被收养人成年的无需参与)、收养人、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登记证; 4.送养人(被收养人成年的无需参与)、被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5.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无需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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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受理承诺单》,给予办理;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Q/PTZW JC 101.5要求的《补齐补正通知单》。 |
审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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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受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收费标准与依据: |
无 |
重要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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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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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
业务咨询电话: a) 市民政局窗口电话: 0594-2639928; b) 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594-2692000。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94-2658556。 市民政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cm.putian.gov.cn/pub/ptmzj/wsbs/bgxz/。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ptfwzx.gov.cn/ptsztb/。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行政服务中心 |
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和申述途径: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